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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教学行政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01-17 16:13:03   阅读次数:1691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中心,加强教学工作的管理是维护和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为逐步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将教学管理的例行工作,从职责范围、各级权限、进行程序及完成时间几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特此制定本教学行政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与实施

一、新办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既有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均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及我校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提出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的原则,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制订或修订原则,在征求系(部)、教研室主任或教师代表的意见后,拟出教学计划初稿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二级学院院长对初稿进行修改、审定,提出教学计划的修订稿报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执行。

二、经批准后的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为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及教育科学的发展一般每五年对教学计划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在教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确有影响教学的问题,由二级学院提出修改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院长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经校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教学计划具有严肃性,各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无学校主管副院长或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若确需变动,按第二条程序进行。

四、学校各部门必须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对因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失误,影响教学计划运行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教学校历的编制

五、教学校历由教务处教学科负责编制。

六、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七周编制出下学年的教学校历初稿,经教务处审校同意后,报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于第十二周下发全院各科室以上部门或单位。                                                               

七、各单位须根据教学校历安排本部门工作,做好下学年的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学校历在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变动。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同意。

 

第三章 课程进度表、课程安排表、教学任务分配表的编制与实施

八、课程进度表、课程安排表、教学任务分配表 (简称教学三表)的编制由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公共课安排(“两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师范类教育学、心理学),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各专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安排。

九、教务处教学科于每学期第五周开始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开课门数,编制下学期的教学三表公共课安排。在第十周发至各二级学院,由各学院按照统一格式分别编制本院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任务分配、课程进度及课程安排表,征求系()、教研室的意见,力争教学过程中学时、教室(实验室)、师资和教学物资的组合安排合理。于第十五周完成教学三表的编制,经教务处审校后报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发,于第十六周下发到各教学单位,课程安排表一并下发到学生班级。

十、教学三表一经下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执行中如发现课程安排表有问题,可向学院提出,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各单位或教师本人不得自行变动。

十一、教学三表如与上级临时性工作安排有矛盾时,要以稳定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为前提,做好安排。如确对教学任务的完成有影响时,须经教务处报请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作适当变动。

 

第四章 授课计划与教学任务书

十二、于每学期第十六周,教研室根据教学三表确定的本门课程的任务进度和课程安排,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安排任课教师。学期授课计划及任课教师名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于第十六周末报所在二级学院。

十三、学院院长对系 ()、教研室上报的授课计划和授课教师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如有问题,可令修改后审批。

十四、于第十七周,各二级学院将各课程学期授课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授课教师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教学科将授课教师名单汇总。

教务处对于授课计划和授课教师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有权责成二级学院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调换。

十五、各学院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授课教师名单填写“教学任务书”,于第十九周末发到教师本人。

 

第五章 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十六、各门课程的教学由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本室教师予以实施。由授课教师名单确定的教师严格遵照《授课计划》和《教学任务书》上确定的课程内容和上课时间进行教学。

十七、特殊情况(停电、停水、动物供应问题、体育室外课遇雨、雪等)需要调课时,由二级学院主管人员负责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有关科室和学生班级。其它调课一律经学院报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因个别情况需要全院性调课时,必须经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十八、任课教师因故或因学院其他原因造成缺课,均应在平时安排适当时间补课,补课时间应尽早与所在学院商定,并提前通知学生班级。

十九、教研室教师不能承担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任务时,由教研室主任在开课前至少三周提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二十、特殊原因,需自校外聘请教师时,由教研室以书面报告形式申明理由,并在报告中注明本门课程教师本学期的平均教学工作量和实际授课时数,提出外聘教师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师资科,由教务处报请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聘任。本教研室无足够师资,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外聘教师审批手续,致使教学任务不能完成的,由教研室主任及有关人员负责,并按《关于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凡教研室本门课程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未超过规定数额(临床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以中职及中职以上医师、医技人员为基数,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时数应为基础课规定的1/2以上)、而且不存在业务上的不胜任问题时,原则上不外聘教师。

二十二、外聘教师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按程序办理外聘教师手续而聘用校外教师的,报酬由聘用部门自负。

二十三、面对教师和学生开办的进修班、短训班及各种形式的学习班,由办班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明确办班名称、目的、学习内容、教学计划、教学人员名单、拟使用教室情况及经费收支预算,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办。大型涉及校外学员的各种学习班或需要学校多部门参与协调才能承办的学习班,经上述程序由教务处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章 教学检查与督导

二十四、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教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每学期重点检查1-2个学院,由教务处事先拟定并印发检查提纲,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长、及有关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参加。听取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汇报,查看学院教学管理档案,并随机抽取二个教研室进行全面检查,或有针对性地检查某一教学环节。校级检查一般在期中进行。

二十五、各二级学院对所属系 ()、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及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在全面听取系 ()、教研室主任汇报的基础上,深入教研室、教室、实验(实习)室、病房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教学的各个环节。检查时既要照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学院级教学检查应在开学初、期中和期末进行三次。检查结果要记入二级学院和系(部)教学管理档案。

二十六、各教研室主任对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及教学质量等方面要随时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每位教师的教学情况,指导他们的工作。检查结果要记入教师的教学档案,并结合期末工作总结报各系(部)和所在学院。

二十七、各级各部门在进行教学检查时,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属于学院自身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对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的意见,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条件允许的要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院长进行汇报。

二十八、学校各级领导要按照《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规定的学时数进行听课,并将听课记录及时由所在单位汇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于每学期初汇总统计听课记录,总结上学期听课情况,写出简报下发,以便不断揭示、克服讲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授课质量。

二十九、督导委员会按《教学督导暂行规定》开展听课、座谈及各教学环节的检查,在每学期第八周和第十四周召开两次督导工作会议,向教务处和有关学院通报教学督导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三十、各部门要经常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评价,建立教学反馈、监督制度。各教研室每学期对课堂教学进行一次全面评价。教务处和各学院每学期应召开两次学生座谈会,一般在第六周和第十二周进行,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做专门记录。对学生提出的问题由教务处长或学院院长审阅后,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各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予以解决,对解决确有困难或较重要的问题,由教务处或学院及时向学校主管院长汇报。

三十一、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布置,各学院组织实施。于每学期第十六周进行,评价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使师生充分认识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对在本院上课的教师进行系统评价,各项数据处理后,作为评选优秀授课教师的依据报教务处教学科,经处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进行表彰,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管理

三十二、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三十三、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考试课与考查课的课程名称在“课程进度表”上要以星号“*”标记。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三十四、实施考、教分离,建立并完善各门课程的微机题库。已建成微机题库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试卷的确定、印刷、装订、密封等有关工作。未建成微机题库的课程 ,由学院组织教研室出二套等值试题,考试前两周交二级学院,从中选一套用于考试。

三十五、考核的时间,考试课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一般在第十八周末完成,期中结课的考核时间由各学院与系(部)协商确定。第十五周末各学院要将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的课程、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作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教务科,并于第十七周印发至各系(部)、教研室和学生班级。

三十六、考试前一周,由各学院结合上学期考试总结提出考试安排意见和具体要求,组织系(部)向学生作考前动员,学习《关于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的规定》,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实行党政领导考场巡视制度,负责检查教师监考情况和学生考场纪律,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中的各种问题。

三十七、评卷工作由教研室负责,务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评卷结束后,立即将学生成绩、不及格学生名单及考试分析结果分别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考试分析报告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二级学院院长核实签字后,教研室、系(部)办公室分别留底,交由各学院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并将电子文本(附打印件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科。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将考试成绩和补考学生名单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三十八、补考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由二级学院统一负责安排补考日程、考场,指派补考工作负责人,系(部)及教研室协助完成补考工作。学生补考成绩于第二周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并报教务处教务科,以便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工作。

三十九、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一周(特殊情况除外)持有关证明向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二级学院主管院长两级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缓考,各学院要在考试前通知有关系(部)、教研室和学生本人。未经申请或未获批准者不得缓考,以无故旷考论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四十、各门课程考试总结工作由各学院组织系(部)、教研室进行,于下学期第四周末完成。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及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分级归入教学管理档案保存。各种考卷由教研室封存,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处理。

四十一、开学后第四周末,各学院、教务科应完成上学期学生考核成绩的记载工作,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十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应用能力、专业英语四、八级、全国或河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等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考生报名、考生数据制作和证书(件)的发放。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完成有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并向学院发放证书(件)等工作。

 

第八章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

四十三、毕业实习工作在学校主管副院长领导及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室的管理下由二级学院组织具体实施。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并完成实习基地的步点工作,教务处负责实习基地的资格审定及报批手续。实习期间的教学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组织纪律均由各学院负责。

四十四、毕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见习指导、技能考核项目等文件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进行制定及修订。实习计划由各学院制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三周末完成, 同时各学院要完成实习学生的编组工作,并报教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核批准后印发。                                                             

四十五、实习点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各学院与实习点领导协调,并于学生进点前予以落实。进点前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前教育,向学生宣布毕业实习的实习计划与安排、组织纪律及医疗保健等各项具体要求。各学院负责将本院学生送往各实习点, 并安排好各项教学及生活工作。

四十六、各学院要派一至二位专职年级辅导员,经常到各实习点巡回检查,了解教学、思想、组织纪律和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与教学基地有关领导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四十七、各学院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组织两次全面检查,时间在四、九月份,并应组织各有关科室的教师进行两次教学巡视和指导,时间在五、十月份。

四十八、实习结束时,各学院要抽调人员(最好是院、系负责人)到各点处理各项善后工作及安排下届学生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十九、各学院负责组织完成本院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对指导教师、选题、答辩委员会成员资格及相关职责等按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程序和审查,确保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质量。

五十、各学院须成立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院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荐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九章 招生工作

五十一、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学生处主要负责,教务处、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五十二、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及时制定下学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副院长审阅后,经院长办公会通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十三、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的通知及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协商抽调人员组成招生小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由教务处或学院负责人任副组长,做好招生工作。

五十四、招生小组严格按录取标准和省招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完成招生工作,录取名单经组长签字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录取的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五十五、在招生期间遇到特殊问题需由组长请示学校院长,按院长的指示意见办理。

五十六、招生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负责写出招生工作总结,向院长办公会汇报,招生工作总结作为教学档案由学生处和教务处保存,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管理。

第十章 学籍管理工作

五十七、学籍管理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注册工作,新生报到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学籍注册、新生学号编制、学生名单、成绩单、考试证、座位号的制作和学生证的发放工作,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将学生注册结果报教务处教务科。

(二)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工作,学生成绩单(含补、缓考)、成绩分析报告单及时录入存档,并学籍异动情况于考试结束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做好升级、试读与留、降级,转学与转专业及因学业原因所涉及的休学、复学、退学或处分的初审申报工作。

(三)各学院负责本院毕业生学位、毕业资格审核,提交毕、结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结论,核对毕业生学籍信息与电子摄像信息并发放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并于每学年一学期第六周完成分专业学生人数统计上报工作。

(四)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业原因的处分除外)及因政治思想、品德及组织纪律的原因所涉及的退学由各学院和学生处负责,并抄送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毕业与否由各学院按规定确定并办理,因政治思想及组织纪律的原因影响毕业的由学院提出并呈报有关领导批准。毕业鉴定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

五十八、新生注册报到及入学教育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并安排日程,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及各学院做好配合工作。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接待新生,安排住宿,编班、组、学号等有关工作;团委负责宣传及办理团组织关系,各有关科室分别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各项工作。校医院要做好学生的体检复查工作。

注册报到工作完成后,要集中二至三天进行入学教育,分别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及专业思想教育,并由有关部门向学生介绍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此项工作由学生处会同各学院进行组织,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完成。

五十九、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作试读、留、降级处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报教务科汇总提出名单,经教务处长审校无误后,在每学期第三周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和有关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留底。

六十、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于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范围,由主管处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后,并由主管处书面(一式五份)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及有关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十一、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作休学、保留学籍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并书面(一式四份)通知有关处室、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字,教务处复查合格后可准予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个年级,并由教务处负责书面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及有关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六十二、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按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正式推荐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十一章 师资培养与考核

六十三、全院师资培养规划由人事处负责制定。人事处要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学院师资建设及培养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学校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各学院制定本部门的师资培训计划,各教研室制订本教研室及每位教师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的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六十四、师资培训分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两种形式,校外培训又分为短期培训(包括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学术交流)、进修(包括一年以上的助教进修班、国内国外访问学者)、研究生培养(委托和定向培养)等多种形式 。短期培训和国内访问学者以中、老年教师为主,其它形式的培训以青年教师为主。

六十五、校内培训主要由各学院、系()及各教研室负责。校外短期培训由各学院负责,进修、研究生的培养由教务处负责,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师职务评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六十六、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各学院根据本院师资培训计划和教研室要求提出下学年度进修及研究生培养的教师名单,经学院院长审核后分别报教务处和科研处。教务处和科研处进行汇总平衡并根据学院师资培训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情况于第十七周前分别制定出下学年度进修及研究生培养计划,经主管处长报学校主管院长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六十七、教务处和科研处要在期末完成对外联系和应办的各种手续。短期培训及学术活动,由各学院自行联系和办理。

六十八、各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将所分管培训项目的师资培训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于第二学期第二十周对当年的师培情况作出总结,归档保存。

六十九、各种外出学习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人事处每年对教师进行一次年终考核,每位教师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每位教师要在第二学期末写出全学年工作总结归入教研室的教师业务档案。

七十一、于每学期末放假前一周,各教研室要对本学期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每位教师要填写“教师工作量考核表”,教研室主任要认真核对,并经所属学院复查,两级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并将“教师工作量考核表”保存。教师课时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各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