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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7 16:10:41   阅读次数:1761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搞好考试管理工作,每次考试前应当成立学校、学院领导小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主管考务工作的科室领导任组员。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副院长、系主任或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其他系领导任副组长,学院、系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任组员。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校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全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考试工作中的困难;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巡视考场;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应当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命题、审核试题;校对试卷;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组织考场巡视;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负责本学院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二条  巡视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学校、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主考单位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岗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座位证、考试证、学生证(以下简称三证)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学生考试、补缓考、重修考试工作,由学院负责并组织实施。学院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本学院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2、负责试题的收集、打印、校对、印刷及试卷装订、分封、保密等组织工作;

3、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4、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5、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6、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7、负责成绩的收、存和公布。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四条  命题组卷

(一)命题组卷质量是关键,它决定着考试水平及其标准。各部门要认真负责,认真审核,确保试卷质量。已购买国家级或已建立微机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负责随机抽取试题组卷。题库尚未建成的课程,由任课教研室负责命题。

由教研室命题组卷的课程,应当出2套等值试卷(AB卷),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间重复率不得超过10%。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 ()主任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于考前两周送试卷印制部门。学院随机抽取1套用于期末考试,另1 套备用或用于补考。

(二)命题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注重对考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分析、解决能力的考查,又要发挥优秀学生的创新才能,既要考核知识又要考核能力。在试卷分值分布上,掌握部分内容一般占65%,熟悉部分内容一般占20%;了解部分内容一般占10%;超纲部分内容一般占5%

(三)每份试卷的试题应当覆盖教学大纲中95%以上章、节的教学内容,不得任意缩小命题范围。

(四)每份试卷的试题题型种类应全面且比例恰当。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应掌握在1:1左右。

(五)在2小时的考试中,学生答题时间最少应控制在100分钟左右。

(六)试卷的题型一般为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填空题、图解题、是非题、名词解释、专业名词英译汉或汉译英、简答题、综合思考题、计算题等。

(七)在该门课程开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包括指“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第五条  试卷印刷、装订与密封

试卷印刷、装订与密封由学校试卷印制部门各学院、系(部)、室负责共同完成,主监考人必须于考前30分钟到文印室领取试卷。各考场主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到各学院按试卷密封线进行密封,交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负责试卷的封存管理工作。

试卷从命出到考试,要经过一系列传递环节,涉及试题审核人员、打印人员、校对人员、分装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等。上述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也不得玩忽职守,使试卷有失,要严防他人窃题。

第六条  考场布置

    按“谁用谁布置”的原则,由考生所在学院按要求布置考场。考场要整洁干净,距离要拉开,做到单人单桌,对号入座,可移动课桌桌屉朝前,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黑板要有正确导向的标语口号。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考场卫生由所用教室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七条  主考

课程归口单位为主考单位,主考单位在考试前,要准备好试卷、草稿纸等,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向监考人员分发试题。考试期间要巡视有关考场,就试卷印刷不清的地方向学生作说明,但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要求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收集清点试卷无误后,妥善保管试卷待评。

第八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应当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跟班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

    (二)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实验”字样。

(三)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重修手续后,参加重修考试。

第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应当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当由学生所在系自主安排,在停课前随堂完成。

    (一)教学计划规定为一门课程的,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合为一门课,统一考核,给一个成绩。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可分别进行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方法

    (一)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成绩评定应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验成绩等,下同)。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及结课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阅卷评分与登统

1、阅卷工作(含补考、缓考、重修考核)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人员应当在所阅试题前签字。阅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给人情分,更不允许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形式、封闭集中阅卷,任何人不得干预教研室正常阅卷工作。阅卷工作结束后,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2、成绩录入、登统由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登录学校学生成绩上报系统,进行成绩录入并提交学院成绩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成绩报告单。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打印后由阅卷教师签名,交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学生所在学院。成绩录入、登统要准确无误,成绩单所登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登统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卷面成绩和成绩单,任课教师、评卷教师、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3、考试结束一周内,各学院将补(缓)考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4、成绩一经上报,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由教研室主任提出更改报告,学院组织三位专家或教授进行评审、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经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更改。教务处在全校公示更改结果。

5、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之后,即可上网查询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试卷评分标准(包括客观题的标准答案及主观题的评分要点)应当在命题的同时确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与成绩分析

(一)各门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可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按折算前分别录入,总评成绩一般按考试课“2:8”、考查课“3:7”的比例折算而成。实验比例较大的课程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二)成绩分析由教研室负责,考试分析报告单一式三份,于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内将考试分析报告单上报系(部)及学生所在学院并留存。考试成绩分析汇总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成,经学院院长签字后于新学期开学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试评价

(一)学生成绩评价标准:

1、学生平均成绩一般为75±5分;

2、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390分以上学生不超过15%

4、不及格学生为3-5%

(二)试题质量分析标准

1、难度指数,试题平均难度指数为0.65±0.05

2、区分指数,试题平均区分度指数为0.150.40

(三)考试分析标准

1、效度系数(有效性)0.40.7

2、信度系数(可靠性)>0.8

 

第三章  考试纪律

 

学院、系(部)应当对学生、班主任及有关人员在考前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考试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作弊,同时要严格监考,发现作弊,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辅导员职责

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参加考试学生的组织工作,负责考试教室的卫生清理工作。每场考试辅导员应当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试教室,负责随机发放学生座位证,并向监考人员说明本班参加考试学生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主监考、监考职责:

(一)每门课程考试,教研室主任为主考。50人以下考场应当设主监考l人,监考1人,50人以上考场应当设主监考l人,监考3人。各主考在考试前一天到系()联系有关考务事宜。主监考、监考教师须于考前30分钟到文印室领取试卷,考前10分钟从考场内任选两名学生检查试卷密封情况,经学生检查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启封;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考生在进入考场后,应监督检查考生按号入座,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清点、记录参加考试人数。要求考生桌上及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严格检查考生学生证、考试证与考生身份是否相同。发放试卷后,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公布试卷总页数;

    (三)监考人员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准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发现有考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责令其在违纪作弊书上签字并离开考场,在卷面上签写“作弊”字样,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作弊试卷与原班试卷共同装订。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监考人员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应由主考教师报学院同意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更改,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七)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要求试卷份数和考生数相符,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查清。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装袋。出现问题的考场,应将另一份《考场情况报告单》和《违纪作弊书》报学院,学院报学校教务处;   

    (九)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说明,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行政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由聘请单位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压力或影响,要求改变成绩,或为作弊行为袒护讲情,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十六条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做旷考,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出场;

    (二)考生凭学生证和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不带证件者不准考试;

    (三)考生应当按座位证就座。考生应当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监考教师有权更改考生座位,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试卷;

    (四)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五)考场内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六)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

    (七)无论何种情况考生不准中途离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更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记;

    (八)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答卷完毕即交卷后可以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围询教师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