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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7 16:09:44   阅读次数:1232

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承担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承担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为培养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不宣扬自由化与自由主义。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注重自身品德修养和业务学习,尊重同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从严执教,严谨治学。

五、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衣表整洁,修饰有度,为人师表。

    六、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八、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随意停课、找人代课(或代理指导)或变更上课的时间和地点。

九、积极参加集体备课,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进,认真书写教授,制作授课软件,注重教材建设。

十、使用普通话教学,教学内容重点突出,讲究教学的艺术性。

十一、按时上下课,授课过程中严禁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吸烟、接、打电话等),严禁酒后授课。

十二、按时批改作业,答疑辅导,及时登记学生学业成绩。

十三、严格遵守考试有关规定,从命题、组卷、监考、判卷、登统等环节坚持保密、公平、公正、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