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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1-17 16:06:44   阅读次数:1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题。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以严肃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环节的教学事故、考试环节的教学事故、教学管理环节的教学事故三个方面,依据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  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

2.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

3.教师已请假,而受理者未转达学生。

4.教师因本人身体状况、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未能及时请假而缺课。

5.备课不认真,授课内容多次出现错误。

6.未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实验报告,或舍弃重要教学内容。

7.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操作,擅自离开实验室,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8.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4学时及以上。

9.一个学期2次以上不批改学生作业或实验报告。

10.未履行有关手续而私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11.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选用教材,使学生开课2周内没有教材。

12.教师在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13.未经相关单位批准私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4.课程(实验)设计指导教师每天指导时间不足2学时。

1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每周指导时间不足8学时。

16.课程(实验)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指导教师批改设计图纸、说明书或论文不认真,出现24处明显错误。

第五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5分钟以上。

3.教师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课。

4.未制定学期授课计划、上课时无教案。

5.备课内容不足,致使随机性安排教学内容或提前结课超过2学时。

6.一个学期未按要求认真布置作业(实验报告)或布置作业(实验报告)但2/3及以上不作批改。

7.未履行有关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

8.实验过程中指导学生操作不认真或擅自离开实验室,造成实验操作出现事故或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在500元以下)。

9.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损失。

10.课程(实验)设计指导教师2天及以上不到现场指导。

1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每周指导时间不足4学时。

12.课程(实验)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指导教师批改设计图纸、说明书或论文不认真,出现5处以上明显错误。

13.体罚、侮辱、谩骂学生。

第六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

2.暗示、鼓动学生罢课闹事。

3.在实习、实验过程中,由于组织不力,导致实验仪器设备损坏,造成重大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

4.在实验、实习过程中不负责任而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章 考试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凡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在考试时迟到5分钟以内。

2.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考场内聊天、看书、看报或私自离开考场。

3.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试卷,出现差错,缺考卷数1--2份。

4.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

5.漏报学生成绩。

6.命题教师采用两年内已使用过的相同试卷或雷同试卷。

7.考卷印制模糊不清或装订错误,对考试造成影响。

第八条 凡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或主考教师迟到,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监考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

3.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试卷,出现差错,缺考卷数在3份及以上。

4.试题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5.命题不负责任,在规定考试时间1/2内有一半以上学生交卷。

6.对考场中出现的问题不如实报告和填写考场记录。

7.阅卷后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擅自更改分数。

8.上报成绩与卷面成绩相差超过允许的成绩调整范围。

9.丢失在校学生考卷,造成不良影响。

10.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

第九条 凡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考题造成重大影响。

2.考试时给学生以某种暗示甚至协助考生作弊。

3.成绩上报后,不履行相关程序而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4.违反省级以上各类考试监考中的考试规定。

 

第四章 教学管理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十条 凡在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不能按规定时间开门耽误上课或考试510分钟。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3.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或学生不到课。

4.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5.擅自同意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操作设备,造成不良影响。

6.未能认真组织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工作,影响教学效果。

7.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一个班以内。

8.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期限保存教学资料,造成无法查阅。

9.审查不认真,漏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0.教学楼门窗、玻璃、黑板、灯管、水电设施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1.因校内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主管部门未及时派人维修,导致教学活动中断。

12.对已发现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纠正不力。

第十一条 凡在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认可,擅自变更教学计划。

2.在管理过程中泄露试题或在成绩登录时弄虚作假。

3.管理部门丢失在校学生考卷。

4.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一个班及以上。

5.漏定、错定教材或擅自订购教材,使学生上课1周以上没有教材或教材积压。

6.教学评价及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7.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

8.教学管理人员对应该处理的学生不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9.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0.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11.因校内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主管部门未及时派人维修,导致理论课、实验课等教学活动中断2学时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1.审查不认真,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2.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证书。

3.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开脱,使校纪校规不能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系、教学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系、教学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查实,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河北北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后附),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送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结果由学院(系、教学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后,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教学事故处理建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将认定结果和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教务处根据认定及处理决定联合拟文,以校发文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人事处或教务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对严重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扣发下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对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应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扣发三至五个月的岗位津贴,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4.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