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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7 16:02:46   阅读次数:14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节约开支,要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条  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热爱实验教学、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项实验教学任务必须要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是实验室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深入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新成果、新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要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并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

第九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面向社会,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优势,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验室可补充适用于本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做好本实验室基本情况数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稳定的学科方向和明确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2.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具有高级职称和相应领导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5.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重视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要结合学校和学科专业实际,整合实验资源,合理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七条  基础类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按《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执行。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落实,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安全化。要对实验室任务、实验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水、防毒、防盗、防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对上述物品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事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备案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实验室队伍建设要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或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参照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而定,编制人数由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的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调动全体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实验室体制与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须有一位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本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任命。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可按实验室功能的不同下设若干个实验分室。各实验分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做到团结协作,责任到人。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各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对实验室建设、布局、管理和实验室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