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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17:00:56   阅读次数:4105

 

 

 

 

 

 

校字〔2018〕16号

 

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北方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  月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北方学院

                       2018年3月7日

 

 

河北北方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内涵建设,实现科研强校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我校在职、在聘的教职员工署名“河北北方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完成的论著、著作、获奖、专利、动植物新品种等科研成果,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

第三条  对于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畴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采取分类、分级的计分奖励办法。

第四条  科研奖励属于科研项目、成果的全部完成人共有,由第一完成人(论文有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按团队成员的贡献大小统一分配。

第五条  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奖励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奖励范围包括:由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署名单位为“河北北方学院”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河北北方学院”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的横向委托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以实际进行河北北方学院账户的金额计算,不含转拨至其他合作(协作)单位的经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分类及计分标准


 

项目类别

分/年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文库(A类)

2000

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A类)

1000

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作为合作单位承担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A类)

700

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等其他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其他项目;国家各部委重点科研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作为合作单位承担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A类)

500

国家各部委一般科研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作为合作单位承担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万元,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承担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当年到账经费自然科学不少于8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5万元(A类)

300

其他省科技指令计划项目;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承担市厅级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元);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到账;承担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当年到账经费自然科学不少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A类)

100

承担其他市厅级指令性计划项目;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级指导(自筹经费)项目;承担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当年到账经费自然科学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万元(B类)

60

其他纵、横向科研项目(B类)

30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执行年度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批复通知或签订的合同书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发放年度奖励标准计分的70%,其余奖励应在项目完成后凭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结题验收材料(横向委托项目可出具委托单位书面的项目完成证明)一次性补发。发放标准为:如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全额发放所欠奖励;延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发放所欠奖励的80%,且延长期内不计算科研奖励;拖期的未完成的科研项目不再发放所欠奖励,并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全部或部分已发放奖励。

第三章 论  著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奖励我校在编、在聘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论著。

第十二条 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000分;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著,每篇计1500分。(A类)

第十三条 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著,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按SCI的分区(中国科学院大类分区,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奖励,一区每篇计800分、二区每篇计500分、三区每篇计300分、四区每篇计200分;被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300(A类)

第十四条 在入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论著,每篇计80分。(A类)

第十五条 在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论著,每篇计30分。(B类)

第十六条  发表在省级期刊上、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论著,每篇计10分。(B类)

第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凡在教育教学类专门期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按同级别期刊的1.3倍予以计分。

第十八条  凡在上述级别期刊上发表的、凡字数在1000字以上但未达到2000字的论著,奖励按同级别的50%计算。

第十九条  在增刊、丛刊、专刊、特刊或论文集等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我校作为牵头单位撰写的研究报告,编制的关于社会经济规划、对策等,得到中央、省、市级主要领导正面批示,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分别计分200分、100分、50分。(A类)

第四章 学术著作、教材

第二十一条  学术著作系指我校教师主编的、由正规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中的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等,署名为“河北北方学院”。学术著作的等级、类别认定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分)(A类)

出版社级别

20万字以下

20至50万字

50至100万字

100万字以上

国家一级出版社

60

160

300

500

其他出版社

30

80

150

250

第二十二条  编著、译著奖励标准(分)(B类)

出版社级别

20万字以下

20至50万字

50至100万字

100万字以上

国家一级出版社

30

80

150

250

其他出版社

15

40

75

125

第二十三条  正式出版的教育部颁行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我校教师任主编、副主编的分别奖励1000分、500分,任编委或编者按5分/千字计算(分值最高不超过300分);农业部、卫计委等国务院其他部委颁行的规划教材,我校教师任主编、副主编的分别奖励500分、200分,任编委或编者按2分/千字计算(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A类)

第五章  科研获奖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人文社科成果奖等科研奖励,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计20000分、10000分;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计10000分、5000分、 2000分;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8000分、3000分、1000分。(A类)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计5000分;获得省(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2000分、1200分、500分;获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1500分、1000分、400分(A类)

(三)获得省(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科技部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奖、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务院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设立的技术推广奖或成果转化奖,国家一级学会按届评选的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1200分、600分、300分。(A类)

(四)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800分、400分、200分;获得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500分、200分、100分。(B类)

(五)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获省一级学会按届评选的、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或社科优秀成果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100分、50分、20分。(B类)

第二十五条  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获奖,按我校完成人排名最前者计算奖励。我校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我校人员为额定获奖人员(自然科学奖中我校人员作为第二、第三完成人)的,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标准的80%、60%予以奖励;作为第四及其他排名完成单位且我校人员为额定获奖人员(自然科学奖中我校人员作为第四或其他排名完成人)获得上述奖励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标准的40%奖励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职务发明),且专利权归属我校的发明专利每项计100分(A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10分(B类)。非职务发明按照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与学校签署转让协议的,按职务发明奖励。

第二十七条  署名“河北北方学院”的应用型科研成果,获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申请登记证书等并实现应用的每项计10分。(B类)

第二十八条  我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植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每项计3000分,通过国家级认定、鉴定或登记的每项计1000分;通过省部级审定的每项计1000分,通过省部级认定、鉴定或登记的每项计500分。(A类)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主持制订、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每项计150分(A类);主持制订、修订地方及行业标准的,每项计50分(B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列入上述科研奖励范围、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给予科研奖励计分。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实现转化的,按照《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述科研奖励计分按自然年度统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科研项目或成果可用于计算科研工作量或科研奖励津贴,同一项目或成果由负责人根据情况选择二者之一进行统计,同一项目或成果不能拆分计算;B类科研项目或成果只用于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计算科研工作量部分的科研奖励与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每个计分等同于一个标准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科研奖励津贴部分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年度科研奖励津贴总额。科研奖励津贴发放实行双控方案,按学校每年分配的科研奖励津贴总额核算每个分值的奖金标准,予以发放,如果标准超过20元/分,按20元/分发放。

第三十三条  年度科研奖励由各二级学院分别汇总并同支撑材料一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核认定,对有异议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校字[2014]53号)、《河北北方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校字[2014]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