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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7 15:54:31   阅读次数:1703

第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进行较为全面的科学研究训练,提高独立工作能力,提升业务素质,达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同时,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院(系)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为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1.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2.培养学生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

3.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5.
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利用文献和表达展现等综合技能。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

1.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大纲,明确要求、时间安排、考核办法等。

2. 毕业论文选题计划应在进行毕业论文的前一学期公布,以便于毕业生进行选择。

3.指导教师应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大纲要求,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批准后下发给学生。下达时间一般不得迟于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前一个月,以便学生根据任务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毕业论文(设计)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学院、各专业教研室要注意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学院与学院、专业与专业之间的横向联系,提倡学生选择跨学院、跨学科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安排下的学院负责制。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制定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明确学校的整体管理目标;

2.组织专家对全校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复评工作,并公布复评结果;

3.组织进行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工作;并对获得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  院(系)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并向毕业生宣传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要求与规定。各院(系)要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领导工作。

2.遴选并安排指导教师;

3.审定和落实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4.检查、指导本院(系)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学生在做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中,各院(系)要为其提供查阅资料和进行实验的条件;

6.根据学科的需要,成立学科答辩小组,答辩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7.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院(系)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概况;

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做法及效果;

本届毕业论文(设计)是否达到教学要求,在巩固学生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等方面的效果;

在选题上有何改进;

培养学生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体会;

从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反映出的教学质量如何?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什么?对教学工作有何建议?

本届毕业论文(设计)有哪些突出的成果?

负责评审本院(系)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按当年毕业论文(设计)的10%评审(附表:1),连同本院系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总表,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一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原则及题目的确定

第六条  选题应从各专业培养目标出发,必须满足教学要求,保证基本的专业综合训练,培养学生应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或科学研究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选题应紧扣专业,理论联系实际。应尽可能安排有理论探讨意义和实际操作价值的题目供学生参考。

第八条  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让各类学生的能力都得到较大的发展,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第九条  选题应力求与教师的科研任务密切结合,以利于教学相长并促进教师科研工作的深入。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一人一题。多人一题的,指导教师应给予明确的分工和侧重,并在论文(设计)成果中得到具体反映和体现。

第十一条  论文(设计)工作量(即开题报告通过——论文定稿)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 

第十二条  题目一经下达落实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指导教师报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确定程序:

1.指导教师向系(或教研室)、学院提交题目和任务书;

2.系(或教研室)、学院对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的难度、工作量情况进行筛选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3.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向学生介绍本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主要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学生选题。

4.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签发正式任务书;

5.学生在学院选题计划之外自选课题,须经系(或教研室)审查,并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

6.学院填写选题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应由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如确有困难,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选择具有指导能力的其他教师担任,也可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进行指导,此类情况院(系)要指定专人与之联系。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学年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人数为510名。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1.
学生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课题意义,提出明确要求;介绍与选题有关的科研动态及参考文献和书目,指导学生系统查阅中、外文参考资料,帮助学生掌握文献检索的程序和方法,要求学生作好文献索引目录,撰写文献综述与课题设计方案;指导学生拟定论文写作提纲。
    2.
指导教师应在撰写论文的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循循善诱,一丝不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引导学生观察探讨新事物、发现分析新问题,认真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刻苦钻研、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3.
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论文进展情况,要进行个别指导,要亲临实验现场,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困难,要适时地抽查实验记录或工作笔记,及时调整与完善研究计划,以确保论文质量。
    4.
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与学生一起,充分讨论实验结果或论点,指导论文的修改定稿和总结工作。在论文格式、文字表述、标点符号、图表设计、数据处理、照片张贴、标本配述、中外文摘要、参考资料的附录和注释等方面,都应符合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规范要求。
    5.
指导教师对学生写好的毕业论文(设计)应仔细审阅,认真写出评语初稿,作出恰当评价,提出优点和不足,提出评分意见。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应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该:

1.根据课题任务书写出开题报告;

2.查阅文献资料和了解有关技术方法;

3.制订课题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送指导教师审核;

4.按计划认真开展有关实验、设计和研究,收集资料、采集数据,形成研究成果;

5.在实践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课题成果力求观点方法正确、内容新颖充实、材料详实可靠、表述准确通顺、结构合理,并有一定的创新;

7.精心准备,准时参加答辩,虚心接受老师和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
    8.
毕业论文(设计)一式三份,其中学院存档一份,指导教师留存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还要注意遵守所在单位和当地的规章制度。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未经学院批准缺席缺勤,或不听从教师指导,或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损失者将责令赔偿;对于已获得免试保送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取消其保送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负担毕业论文(设计)的调研、实验、教学设备、教师指导等经费,其它有关文具、用纸(包括论文封面、文摘卡片、稿纸等)、复印、文稿打印等一般由学生自理。其他未涉及的费用以学校有关文件为准。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学校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答辩与评分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

1.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也可请指定的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
    2.
学生多、工作量大的学院,答辩委员会可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1人。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3.
各学院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名单,应在答辩前十五天报教务处审核。
    4.
答辩小组负责评定学生答辩成绩;答辩工作全部完毕后,将评定的答辩成绩及相关报表在两天内报院答辩委员会,经院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处,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答辩资格审查

1.答辩一周前,学生应将整理装订成册的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送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审阅并写出评语后交答辩小组,由组长召集小组人员或其他专家评阅,并写出评审意见,交答辩小组后方可进行答辩。
    2.
属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①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
   
②成果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③成果在文字部分或设计部分不满足任务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者;
   
④旷课时间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
   
⑤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3.
答辩前,学院应向学生公布答辩名单、顺序、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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