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院于学期第三周应当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校教务处。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由各学院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60分为及格。
课程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考勤、课程讨论、实验、作业、论文等)为辅,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的比例(考试课一般为2:8,考查课一般为3:7)计入学期成绩。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未完成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一般掌握在3~6门。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或申请重修。因缺课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领导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八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应当以学校教学计划安排为准。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本科学生不超过两门(含考查课和必选课,下同),专科学生不超过三门的可以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由学生自己选择。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重修考核一般在学期第十八周进行,补考和重修考核由学院安排。补考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或重修不及格者,在不涉及留降级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请补考或重修,再次补考应当在学生毕业前进行。重修按学校课程重修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或重修,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再次作弊的,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本专业课程。学生自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可以免修,成绩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次。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等不得免修。
第三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应当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及格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并呈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本科学生有三门课程、专科学生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或重修,应当留级、降级。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降级者,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的学生第二学期所学课程全部及格者可以补考或重修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者应当留级、降级;第二学期所学课程仍有不及格者,应当退学。
第十八条 经补考在一学期有两门课程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升级。
第十九条 留级、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应当退学。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以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可以再补考或重修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二十二条 留级、降级学生,学有余力,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连续两次留级、降级(病休除外),累计不超过两次;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降级一次。各学院于新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将学生留级、降级、退学等情况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经系(部)同意,报学院批准,可以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该课程成绩取最高成绩记入本人档案(重修课程成绩不再记入三好学生、奖学金等的评定,但可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不涉及留降级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含80分)原不及格门次冲销,并以重修后的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重修后考核成绩在60~80分以下者,原不及格门次不可冲销,但以重修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重修课程考核仍不及格者,该课程记入两次不及格门次,允许再次申请重修或补考,补考在毕业前安排考核。第二次课程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原不及格门次冲销,60~85分以下者仍记为一门次不及格,仍不及格者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间,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次;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两次;学期不及格课程,无特殊原因应当于下学期提出申请,于下一学年完成课程重修。
学生申请重修,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视为旷考,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者,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级、降级除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三年)以上或专科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六)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互转的;
(七)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专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转出或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有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科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专科学生有五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四门课程(含四门)或在校期间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的;
(三)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的,或在校期间本科生超过两次、专科生超过一次留(降)级的;
(四)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学生因病应当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北方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
(四)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学制年+2年”、专科学生在“学制年+1年”的时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生在“学制年+2年”、专科学生在“学制年+1年”的时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公共体育课不及格的;
(二)所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毕业前参加二次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结业的,结业半年后,在一年内经重修,可以向学院申请补考或答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的或一年内不申请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学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