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对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实行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是对教学状态和教学效果进行质量监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督导机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及委员若干名组成,负责教学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实际,责任心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对学院各专业、各年级所开设各类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教学过程各环节基本要求的落实情况,完成学院下达的其它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二)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经验,探讨适合我院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措施;
(三)参加上级及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
(四)召开例会(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和工作会议,研究通报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问题;
(五)向有关单位通报教学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检查落实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有关单位的教学工作会议;
(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相关工作和提供有关教育教学状态数据和资料;
(三)对教学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状况;
(五)进行教学检查、听课等活动时有权事先不通知单位和个人;
(六)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交换意见外,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任务:
(一)教学督导成员负责学院各门课程(理论课和实验课)的教学检查和督导工作,并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填写“教师授课质量评价卡”,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优秀授课教师评选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门课程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任务书等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主讲教师批改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病历或案历以及课外辅导答疑等情况;
(五)指导教研室集体备课、青年教师试讲和教学法研究等活动,强化教师教学意识,提高教学水平。必要时可组织示范性教学活动;
(六)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教考分离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指导有关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规范实验实习操作,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基本功训练;
(八)对学生学风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九)参加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评估等活动;
(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反映教师、学生对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被督导单位或个人以及督导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对督导委员会的督导工作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扰督导人员行使职权;
(二)拒不执行督导委员会督导措施和意见;
(三)利用职权包庇他人;
(四)利用职权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