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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学院检验综合实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22 18:20:59   阅读次数:1411

 

    一、本实验室实行医学检验学院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正常进行,使实验室成为培养人才并获取科学实验数据和证据的重要场所。

       二、综合实验室以科研、教学为一体,面向院内外科研人员、研究生、本科学生开放,以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为目的。

       三、本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检修、校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四、使用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进行操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指定的工作人员操作。仪器使用后如实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并签名,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五、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过程,加强生物安全防护。

      六、实验人员要严格做好实验记录,本室独立承担完成的实验,原始实验记录交本室保存和归档;承担外研工作,出具实验数据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

      七、根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应该采取相应级别的动物进行实验,对其品种、来源和级别应作严格的记录。

      八、提前一周提交特殊物品、试剂的购买申请计划。

      九、对实验后的动物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实验完毕后物品归还原处,要做好清洁整理工作,离开实验室要关好水、电、门窗,注意防火、防盗。

     十一、严禁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发现私自外借者立即收回,不得带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十二、保持实验室安静的工作环境,严禁吸烟。

     十三、严禁戴手套触碰非实验相关仪器和物品。

                       河北北方学院 医学检验学院

                          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