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2]2号
(2012年6月8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硕士毕业生均可按其招生专业所属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专家31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4—6人,秘书长1名(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校党政联系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学位办备案,任期2-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单位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分委员会主席所在单位派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与研究生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
(二)审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授予硕士学位学生名单;
(五)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确定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推荐本学院硕士生导师名单;
(三)初审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
(四)审批部分课程免修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五)初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组织、初审本学院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材料;
(七)组织初选毕业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三、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和纪律,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北方学院)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本学科领域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外文资料。并且在校期间至少做一次外文学术讲座。
第七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考试,其他课程经过考试或考查,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或没有取得学分,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学位论文。
(二)二级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领导会同学科负责人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报研究生部批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按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论文须由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1名必须为非学位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校外专家)。
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学位论文双盲审
研究生硕士论文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进行校外盲审(隐去研究生及导师姓名)。盲审论文须经外单位三位同行专家一致同意,并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水平,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1.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或学科点负责人)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三至五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相关规定执行。
3.论文评阅人不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不作为自己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4.学位论文的答辩除涉密需要外,都必须公开举行。
(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流程;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全体委员置疑、答辩者答疑;
5.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研究答辩情况,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答辩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
答辩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学位申请者的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书、学位申请书、专家推荐书、课程考核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按人员整理立卷,送各分委员会审核,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汇总各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关于硕士学位授予情况的材料并进行复审,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硕士学位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在校硕士生待遇。
五、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全校硕士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审议通过授予各级各类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硕士研究生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一般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但是对有争议的,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作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学校发给。证书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研究生部每年按规定将硕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凡曾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考试作弊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授予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硕士学位事宜另行规定。
六、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位档案制度,硕士学位授予材料移交校档案馆保存。学位材料包括:(1)按年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2)按人员建立硕士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应包括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书、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增加专家推荐书)、课程成绩、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定,学位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条 对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保密者除外)由研究生部分别送校档案馆、北京图书馆收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河北北方学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